安徽盛運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與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集寧區簽署生活垃圾焚燒發電
項目特許經營權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重要提示
1、烏蘭察布市集寧區政府、烏蘭察布市集寧區城市管理局(以下合稱“甲方”)與安徽盛運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2015年5
月簽訂《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集寧區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特許經營權協
議》。
2、協議的生效條件:涉及協議經甲方、乙方正式簽署后生效。
3、協議類型:特許經營協議。
4、協議履行期限: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履行完畢止。
5、協議的重大風險及重大不確定性:本特許協議的履行需要較長的期限,在協議履行過程中,國家法律法規的變化、協議雙方情況的變化都將影響協議的
履行。
6、協議履行對公司當期業績的影響:本協議簽署后,尚需進行項目前期的報批及立項相關手續。
一、項目基本情況
為加快城市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實現垃圾處理的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目標,本著治理污染、保護環境的理念,實現烏蘭察布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烏蘭察布市集寧區政府與安徽盛運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為進一步明確雙方在烏蘭察布市集寧區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中的責任和義務,規范項目建設和運營管理,簽訂《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集寧區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特許經營權協議》。項目規劃總規模900噸/日,分兩期建設,一期規模為600噸/日,二期規模為300噸/日,采用機械爐排爐垃圾焚燒發電技術處理烏蘭察布市集寧區
及周邊地域的生活垃圾。
二、協議雙方基本情況介紹
1、甲方:烏蘭察布市集寧區政府、烏蘭察布市集寧區城市管理局 主營
業務:政府機構,無主營業務。
2、乙方:安徽盛運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注冊地址:安徽省桐城經濟技術開發區新東環路,注冊資本:529,494,535.00元 。經營范圍:城市生活、餐廚及污泥垃圾焚燒發電工程、大氣污染防治工程、固廢及醫廢焚燒處臵工程、土壤污染修復工程、飛灰處臵工程、 城市污水處理及垃圾滲透液治理工程項目投資的總承包、技術咨詢、設計、運 營管理;干法尾氣處理系統、脫硫、脫硝、脫汞、及各類垃圾焚燒處理設備的 設計、制造、銷售、安裝;各類工程新型
輸送機械設備(帶式、礦用、鏈板、螺旋、斗提、移動、大傾角、管狀、氣墊輸送機及除渣
給料機)的設計、制造、銷售、安裝;有機物處理(不含危險品)工程項目總承包;技術與設備進出口及代理進出口(國家禁止、限制類除外);自有房屋及設備租賃(以上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3、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與上市公司發生的購銷金額:
最近三年會計年度公司未與本特許協議簽署甲方發生交易事項。
4、履約能力分析:烏蘭察布市集寧區政府、烏蘭察布市集寧區城市管理局為政府機構,具備較強的履約能力。公司與其不存在關聯關系。
三、協議主要內容概述
1、按照協議規定,經烏蘭察布市集寧區政府、烏蘭察布市集寧區城市管理局批準授予乙方在特許期內對本項目進行投資、融資、建設、運營、維護、移交
的獨家權利,并向乙方頒發本項目的特許經營權證書。投資、建設、運營、維護特許經營期屆滿后無償移交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集寧區生活垃圾焚燒發電
工程項目。
2、本公司根據協議向甲方或其指定的機構收取相應的收益:按《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協議》的規定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66元/噸,每兩年調整一次。
3、本項目的特許經營期限為三十年(不含2年建設期),期限自本協議正式簽署生效日起至移交日止。如需延長特許經營期由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協議。
4、本項目用地位于烏蘭察布市集寧區,選址地另定。項目建設用地100畝(劃撥土地),土地使用期限與特許經營期限一致,至特許經營期滿為止。
5、應乙方的合理要求,在對本項目的投資、建設、運營及維護過程中,向乙方提供與本項目相關的協助。協助乙方及時獲得所有必要的許可或批準,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審批、建設用地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的申請。
四、項目實施對公司的影響
本公告所述特許經營協議合同的簽署,將對公司未來垃圾焚燒發電業務發展帶來積極的影響,從長期看,本公司通過該項目的實施將使公司在固廢領域積累更多的豐富經驗,項目的成功建設也將為公司在固廢領域開拓新局面奠定堅實的基礎,增加公司的市場份額和綜合競爭實力。公司將根據項目實際進展情況,依據信息披露有關規定,及時履行審議決策程序并公告。
五、備查文件
1、特許經營權協議
特此公告
安徽盛運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