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縣一團伙為牟利,擅自毀林采挖坡砂近3萬立方米,價值264.31萬余元,造成生態環境嚴重破壞。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礦罪,一審判處鐘某記等11人1年6個月至4年3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處5千元至10萬元不等的罰金,繼續追繳11人的違法所得。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訴。

據悉,2022年3-4月期間,鐘某記、熊某達、符某根為謀取非法利益,經共同商議后,決定通過采挖坡砂向他人出售,從中賺取利潤后3人平分。符某根遂聯系蔡某湘,以其提供采砂設備入股進行合作采砂,并且約定每開采一立方坡砂蔡某湘可分得9元。之后鐘某記等3人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到昌江縣某鎮某村后面工業園區的林地,由蔡某湘組織人員先使用挖機、鏟車清除地表種植的桉樹林木,后采砂向他人出售。期間,鐘某記等3人分別雇傭王某達、鐘某全、鐘某、吳某永、李某伯、吳某旭、李某騫在砂場工作。王某達等7人在明知該砂場違法采砂的情況下,為謀取非法利益,在砂場從事協助收款、望風放哨、指揮現場車輛等工作。
2022年4-5月期間,鐘某記等5人被公安機關抓獲,蔡某湘等6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本案中,鐘某記、熊某達、符某根、蔡某湘的部分違法所得數額為43.98萬余元;王某達等7人的違法所得為2000元至1.3萬元不等。
經鑒定,案涉采砂點處在第四系更新統北海組出露區,開采對象為賦存該地層的砂層,其質量指標符合《建設用砂》要求,屬于礦產資源,采空的建設用砂資源量(松方)為27822.64立方米。經認定,案涉被采挖坡砂的價格為264.31萬余元。另查明,2018年以來,昌江縣從未發放過河道采砂許可證,縣域內不存在合法砂場。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鐘某記等11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開采的礦產品價值264.31萬余元,情節特別嚴重,均構成非法采礦罪。鐘某記、熊某達、符某根、蔡某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王某達等7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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