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深圳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綜合利用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獲得轄區主管部門發放的消納備案文件;
(三)符合國家、省、市關于綜合利用設施建設運營的相關標準要求。
綜合利用企業消納建筑廢棄物或者排放無法再利用的建筑廢棄物前,應當向轄區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備案。
綜合利用企業申請辦理消納備案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使用文件;
(二)生態環境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具有建筑廢棄物分類利用的方案和生產工藝,配備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密閉化生產、消防、污染防治等設施設備的相關材料;(四)廠區出入口路面實行硬底化、設置車輛自動識別系統的相關材料;(五)建筑廢棄物消納量及消納周期核算的相關材料;(六)健全的企業運營、安全、衛生、質量管理制度材料;(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綜合利用企業申請辦理排放備案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與取得本市建筑廢棄物運輸備案文件的運輸單位簽訂的運輸合同;(二)符合規定的消納場所統一消納的文件;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綜合利用企業的消納、排放備案申請符合備案要求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發放備案文件;不符合備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或者修正的材料,由綜合利用企業重新提交材料申請備案。
消納備案文件應當載明消納建筑廢棄物種類及年設計處理能力等信息。排放備案文件應當載明建筑廢棄物種類及數量、運輸單位及車輛號牌和消納場所等信息。
備案文件中的信息發生變更的,綜合利用企業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辦理變更備案。
綜合利用企業不得以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消納、排放備案文件。
各區主管部門應當在備案文件發放后5個工作日內將備案信息錄入深圳市建筑廢棄物管理綜合信息平臺,實現管理信息互聯互通、即時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