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煤炭經營監管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3號令),加強新疆自治區煤炭經營監督管理,規范和維護煤炭經營秩序,保障煤炭市場穩定供應,近日新疆煤炭工業管理局、新疆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煤炭經營監管實施細則》的通知。細則明確了開展經營企業備案、年度報告、經營情況動態監測等方面事項,強調了煤炭經營監管中的環保、信用體系建設等方面要求。
凡企業或個人在新疆境內從事原煤、配煤及洗選產品、型煤加工產品經銷等活動,適用本《細則》。
《通知》規定,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煤炭經營項目后,應于30個工作日內到本級煤炭管理部門告知性備案,各級煤炭管理部門應定期上報本行政區煤炭經營企業備案情況;在國家工商總局和外省(區)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的煤炭經營企業,需在新疆進行煤炭經營活動的應事先向自治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告知性備案。
政府支持煤炭經營企業之間兼并重組,做大做強;支持煤炭經營企業同煤礦生產企業、鐵路、公路等運輸企業組建跨行業、跨地區的大型煤炭經營聯合體。鼓勵大型煤炭經營企業投資建設現代化的煤炭鐵路專用線和鐵路快速裝車系統等配套設施。
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指導煤炭經營企業建立轄區煤炭應急儲備體系。支持具備條件的煤炭經營企業參與煤炭應急儲備,提高應急保障能力。鼓勵煤炭生產企業與用戶建立產品直銷渠道,簽訂中長期供應合作協議(合同),直供直銷。
煤炭經營企業應在每年一季度,向辦理備案的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報告上年度經營信息,內容主要包括煤炭計量、質量、環保等規定或標準執行情況。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經營企業的備案及報告情況的抽查。自治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對各地檢查情況進行復查,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下達整改通知,由各地負責組織整改,整改結果作為企業誠信評價的依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行業管理部門應在每年一季度將煤炭經營企業上年度報告結果匯總函告自治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
新疆建立全區煤炭經營信息統計制度。各級煤炭管理部門、兵團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將轄區內所屬煤炭經營企業的煤炭購入、銷售數量、品種、流向及庫存等情況逐月統計匯總,按季度上報自治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炭經營企業應主動配合煤炭管理部門,提供真實有效數據。
各級煤炭管理部門應對煤炭進出口企業、涉疆外煤炭經營企業和對煤炭供應有支撐作用的煤炭經營企業的煤炭購銷合同履約情況等納入統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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