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市、縣國土資源局審批的采礦權,廣西國土資源廳近日決定,將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行使的轉讓審批權,下放至市、縣國土資源局,實行“誰發證,誰審批”。
廣西廳要求,各市、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盡快建立轉讓審批制度,對采礦權轉讓條件、受讓人資質、申報材料進行嚴格審查,加強采礦權轉讓和變更登記工作;在辦理采礦權轉讓審批登記前,做好采礦權轉讓公示及交易鑒證。
廣西廳明確,轉讓采礦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受讓人應具備采礦權申請人條件;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以協議方式取得的采礦權投產滿5年;采礦權屬無爭議;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轉讓屬國家出資、自治區財政出資探明礦產地采礦權的,已按規定進行了采礦權評估和評估確認(備案)并處置了礦業權價款等。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礦權不得轉讓:采礦權部分轉讓的;被納入礦產資源開發整合方案的采礦權向非整合主體轉讓的;按國家產業政策屬于關閉礦山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屬于禁止開采區域的;采礦權抵押備案期內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采礦權處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立案查處、法院查封等狀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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