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至2015年,福建省龍巖市每年將從財政中安排1000萬元,用于小煤礦關閉、兼并重組的專項獎勵。
為配合市政府出臺的《關于加大小煤礦關閉力度,加快推進煤礦兼并重組的意見》,龍巖市紀委等部門制定了賞功罰過的10項配套措施,推動縣、鄉兩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加大小煤礦關閉力度。
這些措施包括,從2013年開始,市財政每年安排1000萬元,對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關閉和兼并重組任務、實現安全生產和礦區維穩目標的,給予產煤縣、鄉兩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領導班子和相關人員表彰獎勵;對沒有按時完成任務的,對市級專項配套資金予以減扣;對未按規定時間完成關閉和兼并重組任務的縣、鄉兩級政府相關責任單位,一律取消評優評先、文明單位參選資格,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
龍巖市規定,對縱容非法開采和經營、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尤其是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參與辦礦的,將嚴肅處理,絕不姑息。
到今年底,龍巖市煤礦數量將控制在80家以內;到2014年底,控制在60家以內;到2015年底,控制在49家以內,其中年產能30萬噸及以上的煤礦占煤礦總數的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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