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楊浦海事局出臺了《關于開展船舶超載專項整治的工作方案》。2022年11月11日至2023年1月15日。對載貨離泊船舶做到100%核查。堅決遏制轄區船舶超載現象。對超載和涉嫌超載的船舶,嚴格檢查固化違章證據,進行嚴格監管,堅決遏制轄區船舶超載現象。對違法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01 專項整治
近日楊浦海事局出臺了《關于開展船舶超載專項整治的工作方案》具體要求如下:
一、整治時間:2022年11月11日至2023年1月15日。
二、召開轄區碼頭船舶超載專項整治宣貫會,對碼頭作業人員100%教育,從源頭上規范碼頭裝卸作業。
三、靜態核查,堅決杜絕離港船舶超載開航。做到“一碼頭一模式”,對載貨離泊船舶做到100%核查。
四、動態巡航,及時發現在航船舶超載航行。通過電子巡航和巡邏艇現場巡航相結合的方式,對在我局轄區航行船舶進行動態核查。
五、嚴格監管,堅決遏制轄區船舶超載現象。對超載和涉嫌超載的船舶,嚴格檢查固化違章證據,進行嚴格監管,堅決遏制轄區船舶超載現象。

02 以案為鑒
2015年10月21日,貨船“R”輪裝載石塊2800多噸,自萊州開往濱州途中沉沒,造成3人死亡,2人失蹤,構成較大水上交通事故。
經調查,“R”輪本航次在萊州裝載
砂石料2800多噸(內河船舶檢驗證書簿載明船舶參考載貨量2600噸),離港時的吃水約為3.8米(內河船舶檢驗證書簿載明船舶滿載吃水3.6米),涉嫌超載航行。
“R”輪沉沒原因之一是該輪從事內河船涉海運輸活動并涉嫌超載,航行途中,船舶遭遇大風,甲板上浪嚴重,由于缺少艙蓋,并未進行封艙,導致貨艙大量進水,儲備浮力和穩性不足,最終沉沒。
03 超載危害
1、降低船舶操縱性能。
船舶超載時的縱向截面增大,轉向橫向阻力比正常裝載或空載時要大,船舶轉向相對比較困難,使船舶應舵慢、舵效差,降低船舶的操縱性。
2、增加擱淺、觸損、沉船風險
船舶超載時,一旦航道水深不夠,超載船舶容易發生擱淺、觸損、沉船等事故。
3、降低船舶的抗沉性和抗風浪能力
船舶超載時,船舶干舷高度降低,儲備浮力減少,降低船舶的抗沉性和抗風浪能力。船舶一旦發生意外時,就極易導致船體進水,船舶會迅速下沉,極易造成船沉人亡的悲劇以及重大財產損失。
4、削弱船舶結構強度
船舶超載時,會使船體的一些部件產生應力過度,影響船舶的水密性和整體結構強度,船體產生永久變形甚至斷裂,使得船舶不能適航,并嚴重影響船舶壽命。
04 超載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十款規定:
對違法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責任船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船員適任證書三個月至十二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
05 如何避免
1、裝貨前,要先考慮季節及所在地帶或區域所適用的載重線、碼頭水密度、可能的油水消耗造成的加減量,從而確定最大的允許載重線水尺。
2、在制作裝貨計劃時,盡可能預留一定貨量作為最后調整水尺使用。
3、在接近滿載前要檢查船舶6方位水尺,可通過船中實際水尺與最大允許載重線水尺差來計算剩余貨量,合理分配剩余貨量,調整前后吃水差和控制船舶超載。
4、開航前,檢查船中兩舷載重線標志處的開航水尺是否超過最大相應載重線水尺。
5、航程中要注意,途中壓載、加油、途經不同的載重線區域等情況造成船舶超載。
6、不要被經濟利益蒙蔽,切勿存在僥幸心理,正確認識危害,增強法律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