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象州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原告覃某全和被告樊某磅的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最終使這一具有社會影響的非法用工致殘賠償案件有了圓滿的結局,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家住廣西柳江縣穿山鎮穿山村某屯的覃某全,2013年1月,其在樊某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登記就擅自經營的象州縣某錳礦老礦場工作,工作內容為磁選各種礦物質。2013年8月11日,覃某全和一名同事覃某東共同管理一臺
磁選機,在工作過程中,由于覃某東疏忽大意,違反操作,導致覃某全右手掌、手腕被磁選機壓傷的安全事故發生。
事故發生后,覃某全被送到柳州市工人醫院治療,花費了將近4萬元,樊某磅已經全部支付。2013年10月27日雙方簽訂一份協議,約定由樊某磅向覃某全支付補償費10萬元,在2013年12月30日前付清。覃某全繼續在樊某磅的
選礦廠工作,每月發2500元的工資,并且管吃、住。合同簽訂后,樊某磅沒有履行協議。
2014年9月29日,覃某全委托柳州市某司法鑒定所進行傷殘程度鑒定。經評定覃某全損傷所受到的致殘程度為五級殘疾。 覃某全多次與樊某磅協商,由于雙方在雇傭關系、非法用工等問題上產生重大分歧,經多次協商沒有結果。于是覃某全一紙訴狀將樊某磅起訴至人民法院。
承辦法官接到此案后,分別找原告、被告了解情況,也從交談中得知了雙方內心的真實想法。原告起訴的目的就是要求被告按照以前雙方簽訂的協議履行。而被告則是因為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支付,但是也希望盡快解決好此事。至此,承辦法官意識到如果耐心做當事人,此案可以調解結案。
開庭當天,承辦法官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在調解的過程中,法官充分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法官在單獨做被告的思想工作中明確的指出被告在雇傭職工從事生產性的經營活動,應該向主管部門辦理登記,但被告并未獲得主管部門的批準,故其雇傭屬于非法用工。其應該按非法用工賠償標準賠償原告的相應損失。經過法官坦誠的與他們進行交流,積極進行說服、勸導,雙方互諒互讓,最終使雙方達成了支付賠償金的調解協議:由被告給付原告經濟補償金共10萬元。被告當庭支付了2萬元現金,余下的8萬元在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
此案的調解既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化解了社會矛盾糾紛,達到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