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陳瑤身為徐州某企業職工,但卻出賣自己所在企業的商業秘密。11月26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一審判處被告人陳瑤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60萬元,違規生產的侵權破碎機予以沒收銷毀,違法所得30萬元追繳,上繳國庫。
據了解,被告陳瑤原系江蘇新春興再生資源有限責任公司職工。自1988年至2010年,陳瑤一直在該公司工作,參與制造了該公司的主要生產設備蓄電池破碎分選機,并與公司簽訂有保密合同。后陳瑤因與公司領導產生矛盾,辭職改行推銷酒。
2010年春節前,陳瑤再到山東某公司推銷酒的過程中,與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蔣林相識,蔣林在得知陳瑤曾在江蘇新春興再生資源有限責任公司工作,并且有制造破碎機的經驗后,提出高薪聘請陳瑤為其制造一臺破碎機用于生產,在金錢的誘惑下陳瑤同意了,并利用在原公司工作所掌握的技術信息為蔣林的公司制造一臺破碎機,花費人民幣200萬元。
事后,蔣林給陳瑤支付報酬30萬元。后經鑒定,山東某公司制造的破碎機與江蘇新春興再生資源有限責任公司的破碎機所反映的工藝流程、設備結構實質性相同。
經過司法鑒定,江蘇新春興再生資源有限責任公司擁有的破碎機主要零部件材料的技術信息的整體確切組合,不為公眾所知悉,為非公知技術信息。經公安機關委托評估,該專有技術價值為人民幣10.83億元。
綜上所述,徐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瑤為謀取私利,利用工作便利將掌握的商業秘密泄露給他人,造成特別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2242538890 2233515786 280327213 技術:
:497398702
MSN:

豫公網安備 41010502002251號
掃破碎機網微信公眾號-閱讀行業最新資訊